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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电镀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公告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2号)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第2号、第4号、第5号通告的要求,现就我市开展水泥、电镀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环保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要求,我市2017年底前须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行业包括:农副食品加工、纺织印染、炼焦化学、石化、化肥、农药、制药、水泥、玻璃、电镀、制革、有色金属等12个行业相关企业。

    造纸和火电等2个行业应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申领工作的、如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也须申领排污许可证。

    具体申领范围见环保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二、申领时限

    属于申领行业范围的企业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展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根据我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时限,所有合格的申报材料须最迟于2017年12月10日前报送至核发机关。

    2018年1月1日起,申领行业的企业,必须持有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台账记录及定期报告制度。

    三、受理、核发机关

    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受理机关为企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核发机关为我局或企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申请程序

    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应当限期治理,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此公告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8日